8月14日,广州市委政法委“激情全运 法治同行”广州法治建设主题宣传月活动走进广州互联网法院。
当天,广州互联网法院举办了涉数字体育纠纷典型案例发布会,会上通报了护航数字文体产业发展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了涉数字体育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面对即将到来的十五运会,各大主流体育平台如何合规转播体育赛事?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庭长邓丹云建议,平台一方面应取得合法授权,另一方面亦应采取技术措施,对含“全运会”等字样的直播间进行重点筛查,避免赛事信号被“盗播”分流。
南方+记者在发布会现场了解到,2024年以来,广州互联网法院集中受理涉数字文体产业纠纷案件22839件,案例涉及网络游戏、体育直播、虚拟财产等多个方面。
首次明确“碎片化传播”侵权认定标准
规范重大赛事传播
数字技术重构传统体育产业生态的同时,也为相关主体带来“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的行为边界困惑。
在“东京奥运会赛事节目GIF侵权案”中,某平台截取奥运赛事夺冠瞬间制作大量GIF动图,在APP“奥运专栏”传播,超200万人参与或观看。
法院审理认为,这些动图虽时长仅几秒,却浓缩了赛事核心看点,形成对完整赛事的“替代观看”效果,侵害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组织权。
“该案首次明确‘碎片化传播’的侵权认定标准,相当于给行业树立了规矩。”该案原告代理律师表示。
作为2020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后的典型案例,该案清晰界定了广播组织权的网络保护范围——不仅覆盖传统广播电视传播,更延伸至APP、网站等数字平台,让赛事版权方的合法权益在网络时代得到有效保障。
“截取10秒赛事做GIF动图也会构成侵权,这个判决为我们划清了赛事内容传播的法律边界。”某体育短视频平台代表表示。
在“重大体育赛事直播侵权案”中,权利人在赛事期间多次向某平台发送侵权投诉,要求删除侵权内容并采取必要行动防止反复侵权,但侵权直播仍持续出现。法院妥善认定平台责任,确立针对热门体育赛事“平台应负更高注意义务”的规则。
该案主审法官强调,直播平台在赛事热播期间持续直播高知名度的案涉赛事,平台经营者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平台运营方在有相应机制设置和管理能力的情况下,明知平台存在侵权或侵权高风险,仅对多数侵权直播间采取“断播画面一分钟”的轻微措施,未尽到与其服务模式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未采取有效合理措施阻遏侵权事实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
体育赛事的跨境传播也催生了更多样、更隐蔽的侵权形式。在“‘欧洲杯’跨境信号侵权案”中,某平台未经授权引用境外平台的节目画面转播赛事信号,法院穿透式审查间接传播侵权链条,明确“直播境外来源体育赛事画面仍构成对区域专有使用权人广播权的侵害”的裁判规则。
这一规则直击盗播者借境外信号逃避责任的侥幸心理,也为平台敲响警钟:内容审核不能仅局限于“境内直接侵权源”,更要对“境外链接跳转”“第三方平台嵌入”等间接传播行为保持警惕。
认定电竞赛事直播构成视听作品
明晰“权利保护”和“业态创新”边界
谈及数字技术对传统文体行业的影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万勇表示:“数字技术催生出数字体育、二次创作等新业态,但同时也在文体领域带来侵权新模式、治理新挑战。”
“ESL电竞赛事直播案”曾引发行业高度关注。某平台未经授权转播电竞赛事,辩称“赛事内容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电竞赛事直播为向观众传递游戏进展的连续的画面,呈现电子竞技的对抗性、故事性。为了全方位捕捉游戏精彩画面,在直播过程中对画面选取、切换、加工、剪辑。根据比赛进程的不可预知性以及游戏对战画面的多样性,具体时点上每一帧画面和声音存在直播画面个性化选择的多种可能性。符合视听作品的客观表现形式、传播利用方式,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
作为全国首例认定电竞赛事直播构成视听作品的案件,该案首次将电竞直播与传统体育赛事直播置于同等保护地位,迈出了电竞产业维权有据可依的重要一步。
此前,因权利属性不明确,电竞产业常面临投入巨资办赛事,却被随意盗播的困境,如今,随着裁判规则的明晰,电竞产业逐渐从“野蛮生长”迈向“规范发展”。
某企业在促销广告中使用运动员训练照片,刻意将运动员成绩与其经营业务建立因果关系,构成侵权;而媒体在运动员夺冠次日发布的赛事资讯中合理使用赛场肖像,则因属于公益性报道不构成侵权。法院通过妥善审理两起发生在自媒体上、但侵权场景不同的运动员肖像权纠纷案,厘清“商业使用”与“公益报道”的边界。
运动员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的合理使用仅限于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公益场景,而商业推广必须经过明确授权。通过明确这一界限,不仅保护了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也规范了文体领域自媒体的发布、传播行为。
从运动员采访照片中获取灵感,创作的表情包,能否通过传播获利?法院对此给出了回应:未经许可使用运动员个人形象照片进行再创作,如果创作成果构成艺术领域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可认定为美术作品。但是,对于该美术作品,因侵害他人肖像权,著作权人不得从不法行为中获利。
这一裁判规则明确了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边界,在规制侵权行为、鼓励创作的同时,对于演绎作品市场良性发展有较强的规范作用。
在广互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某运动公司是某瑜伽课程的著作权人,其通过网络平台直播,向购买课程的学员进行授课。梁某是某运动公司的学员,其未经许可擅自录制案涉课程视频,并在电商平台上以低廉的价格对外出售,以网盘链接的方式传播相关课程。该案中,法院依法认定原创体育直播课程受著作权法保护,有效促进数字场景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
对于发布的典型案例,万勇认为,这些案例对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示范引领作用,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能够进一步规范体育行业秩序,为促进体育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南方+记者 李乾
通讯员 广互宣返回搜狐,查看更多